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注税发[2006]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主管职责,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税务代理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更好地促进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为加强税务代理行业制度建设及规范行业管理,先后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时期中国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业管理机制,对税务代理行业工作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保障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代理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和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规定,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推动和支持税务代理行业依法稳定发展。
一、加强代理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是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涉税中介行业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双重职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和税收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是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地发展和运作,架起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水平和纳税申报准确率,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涉税中介行业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涉税中介行业的职能作用。 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力和提高执业水平。我市涉税中介行业在以往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面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涉税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执业水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提高。因此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对促使我市涉税中介行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增强行业竞争力和提高执业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税务代理资格认定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10号)文件“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只有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出资人,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和要求,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及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具备必备条件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即必须具备由三名或两名以上年龄65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税务代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发起,有至少五名或三名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制,所长或合伙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为事务所负责人;年龄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不能继续执业,也不能继续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事务所应设立章程,建立内部人事、财务、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上报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等;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
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从事税务代理行业业务资格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116号)和《关于转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12号)文件规定: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及涉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为执业会员的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能受理其代理的涉税业务。
三、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备案监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即:税务代理行业属于资格准入控制行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备案管理程序实行行业准入备案监管制度,一律实行行业监管。只有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查合格的单位,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其承办的涉税代理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和承认。备案监管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要求是:
(一)新建税务师事务所,需于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后30日内,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地税局征管科)进行报告备案管理。
(二)上报备案资料(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验资报告、发起人、法人代表身份证、省人才中心中介机构档案管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证明、事务所章程、人事、财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收费证件范围、标准复印件。合并、注销、成立分支机构、变更法人代表应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地税局征管科接到备案申请30日内联合进行备案审查。
(四)经备案审查合格的单位,发给《朝阳市税务师事务所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审查备案书》。
(五)事务所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备案后,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税服务大厅首次办理涉税代理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相关证明及《朝阳市税务师事务所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审查备案书》进行备查。其报送的有关涉税代理资料,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受理,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者,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不得受理其税务代理资料。
按以上规定和要求,对未经备案的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对其承办的涉税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和承认。
四、实行涉税代理业务备案管理
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件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代理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具体内容是:
(一)涉税代理服务业务范围
1、代办新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缓缴税款、建帐记帐。对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对中小型及边远分散企业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中经常性申报质量较差的;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能力建帐或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准确计算申报纳税的;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以上情形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建帐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4、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小型企业因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5、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被查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及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8、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应受理并作为参考依据;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应要求企业提供内部核批手续和已做会计处理的凭据,提交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机关予以参考。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外资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作为参考依据。
注册税务师在接受委托人办理涉税代理服务业务过程中,需通过查证、鉴定、证实,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可供税务机关参考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可视为涉税鉴证。
按照以上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拓展的执业涉税业务及税务机关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其他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的各项涉税代理业务,均应将相关审批资料、协议等上报及填报《税务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报告》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地税局征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与各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联系具体代理事宜,未经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和承认。
五、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人员登记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第三条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根据以上规定,从2006年开始,朝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上报执业、非执业登记注册工作及朝阳市注册税务师统计备案工作。
登记、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是:
(一)考试合格人员按相关规定上报朝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料: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递交下列材料:(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1)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4)个人业务总结。
(二)朝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计上报省局管理中心。
(三)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
(四)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管理。合格人员或重新登记注册人员,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后,同时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朝阳市注册税务师备案表》,未经备案管理的不予承认执业行为。
六、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制度,严格依法代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税务代理及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纳入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和依法支持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税务代理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依照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依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优化服务质量,积极开拓市场,规范运作,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日常监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定、按规定应当处罚的,由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中介机构的违规事实,形成初步报告后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两方面: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具体内容如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分支机构、财务方面、其他制度建设等方面;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其他。原则上年终检查一次。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一年一度年检工作对各税务师事务所就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上级执业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提出年检意见,并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
1、税务师事务所本身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决不允许税务代理机构压价恶性竞争、或多收费,扰乱税务代理市场秩序,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3、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情节较轻的,由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市局提请省级税务机关给予停业整顿、限令解散等处理。 4、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市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处罚。 5、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支付回扣,除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市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级税务机关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6、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注册税务师的诚信性、透明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的内容:
1、本市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非执业税务师名单;
2、本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并事务所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3、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信用等级情况;
4、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地址变更及其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
5、市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制度;
6、税务机关将税务代理的原则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
7、在本市批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8、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期间违反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