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内部分税源管户调整及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朝国税征【2000】145号
一、 对部分街道(指临界两侧)税源管户管辖权的调整界定
1、 友谊大街三段西侧由直属二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2、 友谊大街三段东侧(不含站前商场及医药公司房产内纳税人)及友谊大街二段由双塔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3、五一街二段、竹林路二段、三段、四段(不含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房产内的纳税人)由双塔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4、和平街三段东侧及和平街三段西侧的市五金公司仓库、竹林路四段的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房产内的纳税人由直属一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5、和平街三段的朝阳县物资公司市场由朝阳县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
6、朝阳大街三段的市教委与市燃料公司办公楼一楼的纳税人,由双塔分局负责税收征管;
二、税源管户特殊情况处理
上述区域管户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进行调整,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管理。
1、符合市政府(1998)37号文件规定的;
2、各级政府批准的域外(朝阳市以外)投资企业;
3、市局批准统一缴纳税款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4、经市局审定的原有老企业。
三、调整时间
本次水源管户管辖权调整时间从200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其执行。
四、上述税源管户管辖权调整区域内的假集体企业及未经市局批准统一缴纳税款的企业分支机构均属于这次管户调整范围之列。
200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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