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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凡朝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和认定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恢复和取消的管理;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管理;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的管理;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管理;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第四条  对于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工业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未达到10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的;
      财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新办纳税人。
    (二)商业纳税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财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新办商贸零售纳税人;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财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新办大中型商贸纳税人;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财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纳税人
      (三)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凭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纳税人不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应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类型的生产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商业类型的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超过三年以上。

(六)工业类型纳税人对有生产设备拥有产权,对租赁生产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七)纳税人内部设有两名以上合格的财务人员。

(八)纳税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营运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九)纳税人雇佣从业人员8人以上。

(十)纳税人应设专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业务,并设专门场所、专门保险柜、专门账册管理和保存专用发票,“三防”措施到位。

第五条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六条  销售货物并负责所售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纳税人,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纳税人除外。

(四)被税务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两年的纳税人。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公历年度内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纳税人(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纳税人,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有两名以上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账簿设置齐全,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销售收入明细账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处理;
      (六)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七)纳税人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八)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税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保管税务资料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对于纳税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已领购专用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上岗证”是指财务人员持有的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恢复或转正的,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起一个月内或达到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月份起一个月内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需申请资格恢复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十日内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十日内);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到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

(四)开户银行以及账号证明;

(五)主管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合同备案登记表;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

(七)办税人员身份证;

(八)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对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和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

(九)工业纳税人需提供生产设备所有权证明;对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和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对以设备投资纳税人的,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纳税人的公司(或企业)设立章程、合同或协议;

(十一)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

(十三)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的,需提供年度财务决算表;

(十四)新办工业纳税人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新办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以及供货企业证明;

(十五)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交款凭证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说明;

(十六)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十七)纳税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十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机关为县区级主管国税局。经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初审合格后,上报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联合审核制。负责审核的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综合业务科以及税源管理科参加的联合认定审核小组,负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和审批的范围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暂停、恢复、转正、变更、取消等事项。
      第十八条   县区级主管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受理岗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

(一)县区级主管国税局的税源管理科在受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书面申请后,在5日内对其全部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于商业纳税人,核查人员还要与其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做好约谈记录,并有参与约谈人员的签字。并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由核查人签字。

(二)县区级主管国税局的税源管理科经过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约谈后,同意认定的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将纳税人全部申请资料以及实地核查报告、约谈记录转交本局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于5日内进行案头审核。综合业务科应以案头审核为主,但对纳税人申请资料提出疑议,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综合业务科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表》中“综合业务科”栏次注明实地核查意见。

综合业务科重点审核如下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齐全;

纳税人法人代表(负责人)、主管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面积、房产情况(即自有或租赁情况)、生产经营设备、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营运资金等)、人员情况是否与原申报相符;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约谈、实地核查的结果是否正常;

对于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恢复的,在审核上述事项的同时,还要审核下列事项:

1、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3、是否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4、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5、纳税评估结论是否正常。

在确认上述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后由综合业务科科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将相关审批文书提交认定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于5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同意认定的由县区级主管国税局主管局长在《申请表》上初审签字。

(三)县区级主管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在主管局长签字后将相关审批文书、纳税人申请资料复印件(劳动合同需要原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核查报告、新办商业纳税人约谈记录等资料立即上报市局。

(四)市局收到上述资料复核后,在10日内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五)县区级主管国税局以及市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对商贸纳税人),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案头审核的内容为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并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纳税人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主要通过与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印证纳税人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第二十三条  实地核查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生产经营设备、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才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经审核,其《申请表》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或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纳税人、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新办商贸零售纳税人、新办大中型商贸纳税人和其他新办商贸纳税人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县区级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后纳税人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