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规程(试行)
朝国税发〔2006〕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促进增值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凡朝阳市辖区范围内由国税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均按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减征、免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指从增值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征增值税是指免征增值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先按税法规定征税,后由国税机关负责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税收优惠办法。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是指对符合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准予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按照规定予以退税。
第三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制、规范原则。增值税优惠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条件、时限进行管理。认真规范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认真规范税务机关的相关审批程序、备案程序以及退税程序。
公开、公正原则。增值税优惠政策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纳税人公布,对需要审批及备案的项目应公开政策内容及办税流程。税务机关在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给纳税人。按照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布应由纳税人提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或需备案的材料目录。
分级管理原则。备案类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报批、退税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基本管理要求
第四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纳税人享受报批、退税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 兼营非优惠项目的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并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增值税优惠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予以核定。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对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进行减免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对享受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的,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申报责任。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或备案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增值税优惠政策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第八条 增值税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对其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增值税减免税和退抵税或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减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报批类减免税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3、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5、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3、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5、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6、饲料经销部门经销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7、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农膜和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8、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9、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10、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1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1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3、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5、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18、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22、对农村电管站以及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3、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军品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24、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25、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或按次纳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6、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政策。
第十二条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增值税;
(四)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
(六)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
(七)应由税务部门负责退税的其他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适用于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予以抵扣:
1、购进(包含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第四章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职责。市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负责全市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意见;
(二)组织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调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
(三)负责对主管国税机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市局权限内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审批工作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内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对全市备案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析,组织开展重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职责。县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照市局的要求,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科学设置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
(二)负责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公开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流程;
(三)受理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申请,组织实施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受理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以外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权限内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
(六)开展相关政策调研,反馈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市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项目审批;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由市局审批的增值税优惠项目。
第十七条 县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除总局、省局以及市局审批管理权限外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均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报批类减免税增值税优惠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税务认定的申请、受理与审批
纳税人对于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规程中报批类减免增值税项目,需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或资格确认后,向县局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进行辅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税务认定申请后,应在5日内初审或初核,然后将全部申请资料转交县局综合科。对应由县局审批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综合科应在5日内审核企业的认定申请,报主管局长审批;对应由市局审批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综合科应在5日内初审,报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市局在收到县局的纳税人税务认定申请后,于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税务认定的决定,并将认定审批结果及时传递给县局综合科。
县局综合科要在主管局长做出税务认定的决定或收到市局认定决定后2日内将审批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登记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台帐,将审批资料副件留存备查。税源管理部门的主管税收管理人员负责把纳税人的税务认定信息及时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对纳税人因不具备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而应取消减免税资格税务认定的,由纳税人填写《取消税务认定审批表》上报税务机关,经审核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同时在税收征管系统内输入取消认定信息。对纳税人因财务核算不健全、偷、骗、抗税等原因而应予以取消减免税资格税务认定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下发《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应在取消税务认定月份的次月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经税务认定的纳税人,发生减免税业务需办理减免税的,应向县局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通用),列明减免税原因、依据、种类、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财务会计报表;
4、纳税申报表;
5、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质或资格证书;
6、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进行辅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减免税的核查
县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减免税增值税优惠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上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申请,原则上委托县局组织初核,必要时由上级国税机关直接组织实地核查。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对应由市局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县局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传递给综合科审核后逐级上报。
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对减免税政策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主管的税收管理员和县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2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自然状况和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所申请的内容和企业实际是否一致,减免税条件是否具备; 4、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有效; 5、企业申请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6、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实地核查报告的出具
主管税收管理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对县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核查报告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综合科复审。
对上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减免税,核查报告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综合科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县局综合科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在5日内上报市局。
县局综合科在复核或复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复核审查的,可以实地复核审查,并出具实地复核报告。
(四)减免税的审批。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县局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项目,县局综合科应自收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企业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决定,由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对市局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项目,市局应当自收到县局传递的企业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对市局以上税务机关管理权限内的减免税项目,市局应在收到县局传递的企业申报资料后10日内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税务认定的申请、受理与审批
纳税人对于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规程中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项目,需在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或资格确认后,向县局税源管理部门提出退税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对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还需附报《安置残疾人名册》。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的流程对纳税人的税务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审批。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与受理
经税务认定的纳税人,发生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业务需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应向县局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说明呆帐情况及欠税情况,列明申请退税类型、原因、方式、税额等,并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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