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2]8号)、《关于委托市国税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朝价发[2002]53号)规定,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标准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1%代征;商贸业、服务业、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按营业收入的2%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