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  
  ·发票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  
税企交流
局长信箱
举报投诉
纳税咨询
政策法规库
12366
站内搜索
基层在线
 
  您当前的位置: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 -> 有关规费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
发表日期:2008-05-29 【字号: 【打印】
 

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2]8号)、《关于委托市国税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朝价发[2002]53号)规定,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按下列标准代征价格调节基金:

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1%代征;商贸业、服务业、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按营业收入的2%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