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下岗职工,于2004年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有关国税的减免优惠,咨询减免优惠是否于2005年年底前到期,减免优惠是否有延期三年的说法? 答:根据财税[2003]192号《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该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于2007年到期。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下岗优惠延期的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