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工业企业用本企业外的粉煤灰生产水泥,该企业已办理了资源综合利用证明,问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税字[9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因此该企业可享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