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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问答2
发表日期: 2008-05-14 【字号: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哪些优点?

 

    主动公开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量。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人口多,幅员广,政府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巨大,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会很大,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法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这些内容必须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原则性要求和列举性要求。第九条是原则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在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类型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进行了列举,主要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列举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因此,各级政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的、但属满足原则性要求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七、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有相当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各类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条例》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制度。

 

    首先,《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实际上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次,《条例》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请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

 

  八、如何向政府申请公开自身需要的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申请自身信息的需要,如个人、企业向社保机构、税务部门等缴纳了各种保险和税费,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特别是有些费用是企业或单位为个人代缴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个人有权查阅核对。《条例》中规定,允许个人查询自身的信息,发现信息有错时,有权要求更正。个人的人事档案,我国的组织人事制度规定,人事档案是不对个人公开的,因此,第二十五条对申请自身的信息给予了限制。

 

  九、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不是立法的本意,世界其他国家也没有这一先例。这就是说,有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十、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通过什么途径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必须确保本机关或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级政府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当前,公民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公报上查阅有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