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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哪些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发表日期: 2006-09-04 【字号:
 

.【问题】外资企业的哪些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解答】为了正确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具体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列举了十项不得列支或不得列为一次性支出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以上两项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按期逐步列入成本、费用。 
(3)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4)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税款属于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支付。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机关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被税务机关所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因为能够得到补偿,自然不应再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性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付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其捐赠款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除此之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问题。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