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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二)
发表日期: 2008-03-13 【字号:
 

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规定了哪些优惠税率?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是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是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并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等原则,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同时,新税法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优惠税率。

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

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优惠税率。主要的考虑是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承担所得税义务。由于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在境外,财务会计核算以总部为主,主要费用也体现在总部,同时,税务部门很难取得完整的纳税资料,为此,国际上通常以经营收入或所得作为非居民企业的税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保障我国对外税收谈判的主动性,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我国在新税法中仍将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为20%,为双边税收协定谈判留出政策空间。现行政策规定该项所得是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在预提所得税名义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予以减征企业所得税,也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我国多年的税收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新税法确定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采取了有别于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

 

问:新税法中收入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接收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无偿从其他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税收返还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收入。

 

问:为什么新税法专门明确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规定,企业第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定义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宜征税,因此,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同时,将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界定为“免税收入”,从而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区分开来,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明确界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实际上老税法中的“准予扣除项目”也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新税法中只是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