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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是什么?
答: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问: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因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断,因此,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办法。
问:税前扣除的含义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的基本条件是各项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一切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等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包括哪些?
答: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在真实、合法和合理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都应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上强调企业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费用和收入,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扣除。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是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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