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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就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重新进行了部署,我局控管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应如何具体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策精神,对2007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所得税政策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指导:
减免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按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免征的增值税、营业税,会计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的,所得税申报时作为免税所得处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填报主表18行“免税所得”及附表七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
福利企业按原有政策免征的2007年上半年的流转税,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2、按92号文件规定计算2007年7-12月加计扣除金额;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主表21行,若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合并填报。
3、2007年1-6月份,按原福利企业政策减免的所得税按下列方式计算:
抵减“加计扣除额”(仅指按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数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第22行)
(1)若“应纳税所得额” ≤0,
则2007年1-6月份减免税额为零;
(2)若“应纳税所得额”>0,
则2007年1-6月份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22行)+工资加计扣除额(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适用税率÷12×6(减半征收的再除以2),
若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所得税额,则
实际减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若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应纳所得税额,则
实际减免所得税额=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限额。
4、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先计算税率差的减免税额,在按实际适用的低税率计算福利企业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在按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计算优惠金额后,可继续按政策规定享受。
二、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后,实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仍允许企业按计税工资14%的比例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起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也作出了相应的财务处理规定。国家局、省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计算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计税工资的14%以内部分在税前扣除;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
三、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或证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四、问:汇总申报模式的选择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汇总申报模式的选择,将影响汇算清缴户数及数据的统计。
各征管局要监控CTAIS汇总申报模式的选择。
全市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46户“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选择汇总申报模式,防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数据重复汇总,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46户“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外,应一律是“非汇总申报模式”。
(未完待续)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