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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知识解答(3)
发表日期: 2008-03-28 【字号: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充分利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承前启后的作用,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市局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下发了《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1号),希望征纳双方相互配合圆满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1号)

 

 

 

 

 

 

所 得 税 处 便 函

                          所便函〔2008〕1号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完成“老税法”最后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自觉性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执行国家各项所得税政策、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的重要过程,也是检验纳税人所得税核算成果的重要手段。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实现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汇算清缴工作做出详细的安排和部署。各征收局汇算清缴工作应由主要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强调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二、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各征收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征收局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告知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要选定熟悉和精通业务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各类政策业务问题,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表、证、单、书。

  (二)搞好培训辅导工作,促进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综合性强,各征收局一定要加强培训辅导工作。着重对税收政策、业务管理流程和财务会计知识,特别是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都能够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

   (三)纳税人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项,对发生涉税审批事项应在2月底前按照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备案类事项应在5个月内受理完毕。

   (四)加强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严格反馈制度等内容。

(五)对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年度纳税申报享受弥补亏损政策的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深入了解掌握这些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处理好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重点与整体的关系。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122号)文件精神,对下列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汇算清缴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年度纳税申报享受弥补亏损政策的企业;

3、房地产企业。

(六)汇算清缴申报率要求达到100%。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对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业务

(一)工资问题: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和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用工人员,应为在企业任职或有雇佣关系且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计税工资: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2、工效挂钩工资: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3、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职工福利费:企业提取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的规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

(三)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伤险和生育险问题(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规定的标准,据实税前扣除“五险一金”

住房公积金:纳税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缴存的部分(纳税人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计入纳税人实际的工资支出,累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或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不得税前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纳税人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并入其当期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或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伤险和生育险:纳税人按所在设区城市规定的标准为其职工缴纳的工伤险和生育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工伤险和生育险,应并入其当期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或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问题:

加速折旧企业是由进行帐务处理和未进行帐务处理(只调表)二种方式构成,征收局应掌握二种构成情况,并严格加以区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及台账登记制度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511号)规定,我省采用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要求建立相应台账。

(五)安全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71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中介机构鉴证问题: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除上述第六条规定,结合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对企业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2月底前按照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申请,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规定,财产损失的中介机关鉴证报告应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七)着装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的扣除问题:

着装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经营需要,为其雇员统一着装发生的着装费,在年人均10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劳动保护费支出:纳税人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年人均4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防暑降温费: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在年人均3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各征收局应按盈利、亏损企业统计上报“着装费”、防暑降温费二项指标在企业的执行情况,形成的电子文档应于2008年6月11日下午16时前上传:数据传输/所得税/2007汇算清缴窗口(指标:企业名称、人数、元/人均、总额、企业盈亏情况等)。

(八)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1、广告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九)捐赠问题:

企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不存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问题

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正数,按顺序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除“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按顺序“减、加”后如为正数,可相应全额税前扣除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十)固定资产折旧及残值比例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十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等资产问题:

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二)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十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规定,取消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2007年度由企业自行抵免,实施备案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制度及台账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核实税基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数据分析应用,进一步落实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现要求各征收局建立税收管理员和综合税政部门相互监控、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同时要求企业也相应建立有关台账,并定期比对、核实,及时发现企业的各项涉税变化,实现企业所得税动态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各征收局应建立的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设置台账。

1、减税、免税台账(再就业、民政福利优惠企业应单独建立管理台账);

2、主管部门管理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台账;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4、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台账;

5、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管理台账;

6、工效挂钩企业管理台账;

7、亏损弥补企业管理台账(只就2007年度盈利弥补2002-2006亏损部分);

8、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管理台账;

9、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账;

10、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企业管理台账;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居民企业户数,指标包括(2007年度汇算清缴后数据为准):企业名称、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等情况。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指标包括(2007年度汇算清缴后数据为准):企业名称、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分工业企业情况及其它企业二种类型分析统计。

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条件,但是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注明国家禁止、限制行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明细台账。

1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享受2年以上减免税企业户数(其中:少数民族企业户数),截止2007年底尚未执行到期的享受定期减免的软件等企业。

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总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分支机构户数,指标包括(2007年度汇算清缴后数据为准): 2007年底以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户数明细及企业名称、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等情况。

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一级子公司企业户数,指标包括(2007年度汇算清缴后数据为准): 2007年底以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户数明细及企业名称、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选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等情况。

1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计分析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免三减三”的优惠),如: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等优惠企业。

1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计分析由于时间性差异等形成的需要在以后年度调减的项目(如:工资薪金(已在工效挂钩企业管理台账反映的除外)、存货、广告费、改良支出、开办费用等),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数额。

19、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

各征收局的电子文档台账应于2008611日前上传:数据传输/所得税/2007汇算清缴窗口文件夹内。

    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结合新税法贯彻实施工作,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及过渡,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改进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依据。

各征收局应在6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电子文档应于2008611日下午16时前上传:数据传输/所得税/2007汇算清缴窗口文件夹内。

 

 

 

                                       (未完待续)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