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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专项资金项目: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二十七、问:税率式减免具体包括哪些?
答:税率式减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是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二十八、问:新税法中对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有哪些规定?
答:在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享受低税率的范围是指老企业享受的15%、24%低税率优惠。主要包括:(1)经济特区内的外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15%低税率;(2)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老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15%低税率;(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15%低税率;(4)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的24%低税率;(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低税率等。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对原享受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等定期优惠的企业,具体包括:(1)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内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海南特区内从事农业开发、以及其他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五免五减半”优惠;(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两免”优惠;(4)经济特区投资的外资银行和服务性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免两减”优惠等。
以下文件,基本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衔接政策:
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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