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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十)
发表日期: 2008-07-07 【字号:
 

三十、问:什么是源泉扣缴?

答: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其特点是能够有效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又能够简化纳税手续,便于征收管理。

三十一、问:新税法对实行源泉扣缴的收入范围以及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收入全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其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收入全额是指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款是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价外费用是指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非居民企业从支付人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何种理由或者目的,也不论是价内或者价外收取的,凡与合同事项相关的收入,均应并入所得进行纳税。

三十二、问:新税法对实行源泉扣缴的支付人是如何界定的?

:新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人是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与非居民签订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款的义务。同时,由于在非居民企业向我国提供技术、设备、租金或者投资时,除了与居民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外,还可能与其他机构、团体,甚至个人之间也发生这些业务往来,这些机构、团体、个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款的义务。另外,支付人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应作为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三十三、问:新税法对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法规定了三种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一是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此情形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纳税人很容易完成任务后就返回本国,税款易于流失。因此,有必要通过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方法,弥补这方面的漏洞。税务机关可根据工程或者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自行履行纳税申报的可能性。同时考虑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提供上述活动的经常性、款项是否采取信托方式等因素,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二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了可以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外,在无法找到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其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十四、问:为什么新税法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条款?具体条款有哪些? 

答: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一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适用于所有税种的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容易产生避税的商业运作及相关事项亟需明确的法律条款予以限制;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税收立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税务机关都非常关注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法律体系,有效的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各种避税行为,值得我国税务机关借鉴。三是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的需要。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一些跨国集团通过多种方式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果不及时加强对反避税立法和税收管理的实践,国家的税收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新税法中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条款主要有:转让定价制度、成本分摊协议、提供资料、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罚则等。

 

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