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九、问:什么是资本弱化?新税法对防范资本弱化做了哪些规定?
答: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就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资本弱化中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以及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为防范资本弱化,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十、问:新税法中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受控外国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概念,其目的是防范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通过各种不合理商业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外国公司不分配或者少量分配,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新税法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便于征管的角度出发,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对控制关系做了如下界定:一是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是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如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外国企业比较分散,该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有的股份已经足够控制股东大会,影响公司决策等情况。
四十一、问:新税法对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理解?
答: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即一般反避税条款。这是为了应对隐蔽的或者不可预见的避税可能性而存在的,是税法中新增的内容,是打击避税手段之一。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者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获取税收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安排虽然存在税收利益,但是它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即不违背立法的意图。二是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获取税收利益,没有统一的辨别标准,应该按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考察。三是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者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
四十二、问:新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的罚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按此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