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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6-07-13 【字号:
 

   抚国税函〔2005〕47号

 

 

关于在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各征收局:

根据抚顺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市局党组决定从2005年3月8  日起进入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区各征收局(含抚顺县局)从2005年3月8 日起不再办理开业和变更税务登记,新宾、清原两县办理税务登记方法不变。

二、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1)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表》(一份),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

2)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

3)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符合要求的打印《税务登记表》(二份),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罚,纳税人接受处罚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每套40元整)。

6)通知纳税人在三日内,到所属征收局办理纳税认定。

2、变更税务登记程序(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变化的)

1)受理纳税人变更申请,按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

2)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符合要求的打印《税务登记表》(三份),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依法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罚,纳税人接受处罚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换证的)。

4)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涉及换证的)。

三、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没发生变化的)

凡涉及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征收局审核后,由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并将《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存档。

四、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在每月20日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月底前征收局必须办理完登记认定手续;每月20日以后办理的税务登记,次月20日以前征收局必须办理完税务登记认定手续。

五、          非正常户管理。

各征收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被注销登记前,纳税人申请恢复正常的,由征收局责令其补办申报,接受处罚后,携带有关资料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可恢复为正常户。

六、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在每月5日前将各征收局上月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表(二份)移送给各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

七、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地址;新抚区西四街(金巴黎游泳馆道东),联系电话为2867423。

八、各征收局务必于3月15日前将税务登记证及登记表送到抚顺市公共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