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首页 国税动态 政务公开 税收法规 交流园地 网上办税厅
抚顺市局 -> 政策法规 -> 新近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持票申报纳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6-07-13 【字号:
 

抚国税函〔2005〕13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持票申报

纳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业户持票(普通发票)申报纳税的税收管理,统一全市征管口径,现将此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领购普通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各征收单位必须要求其在每月的法定征期内持票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征收单位要对个体户每月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在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据法定的征收率进行征税。

三、依据个体户每月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所计算的应征税额,不扣除个体户每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的纳税定额。纳税定额是对个体户未开发票的销售额所核定的税额。

 

OO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