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及“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征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一)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是指减税、免税后续管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及其他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二)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亏损弥补的后续管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后续管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记入应纳税所得后续管理(以下简称“三项所得后续管理”)、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等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后续管理及其他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的公平原则;
(二)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效率原则;
(三)方便纳税人的服务原则;
(四)同一方式、方法原则。
第二章 后续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一节 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四条 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与分类管理、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数据统计与问题分析、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其中,征收局征收科(所)负责受理纳税人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申报审核与分类管理工作,并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审批项目的台帐建立等工作;综合业务科主要负责制定“管理项目的具体规定”和“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及有关数据汇总与问题分析工作等工作;评估与检查部门主要负责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工作;各部门应配合搞好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政策执行情况和后续管理情况的整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 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申报、报备管理
(一)根据本办法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纳税人宣传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要求及程序,督促纳税人通过填报有关申报表或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及时、准确到税务机关报送(或备案、备查)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并做好后续管理的衔接、处理等工作。
(二)根据本办法对纳税人提供的后续管理申报资料和备查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对。对报送的后续管理申报资料和备案(备查)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的,认真与相关文件及各项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报送申报资料和备案(备查)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补正(或退回)。
(三)根据本办法对已受理的审批项目及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涉及的申报资料或其它备案(备查)资料准确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第二节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内容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的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后续管理和跟踪监控,是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重要环节。通过日常征管、审核、检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后续管理和跟踪监控,才能使企业所得税减免这一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位。管理的重点是对纳税人的免税期、减税期内其经营实质是否发生变化的审核;免税期、减税期内审批时的各种要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审核;免税、减税 已到期,是否恢复纳税的审核;会计核算是否能真实反映“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的各种条件的审核;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审核;是否符合《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操作程序的审核,通过减免税各要素的审核把关真正促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除对以上内容审核把关外,还要对以下减税、免税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核。
1、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减税、免税审核
(1)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是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情况;
(3)实际经营项目是否是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项目;
(4)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经营收入占企业整体收入的份额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减税、免税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减税、免税审核
(1)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是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等情况;
(3)实际经营项目是否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等行业的经营项目;
(4)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经营收入占企业整体收入的份额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减税、免税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公用事业等行业减税、免税的审核
(1)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是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等情况;
(3)实际经营项目是否是新办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公用事业等减税、免税企业,商业等行业经营收入占企业整体收入的份额的审核,是否是国家规定减税、免税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4)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下岗再就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再就业企业减税、免税应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再就业减税、免税企业是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等情况;
(3)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再就业减税、免税企业是否符合文件中界定的商业零售企业及“服务业”税目中确定的企业。是否从事了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商贸业中的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经营业务;
(4)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是独立核算、产权是否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并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否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他能证明是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材料;
(6)再就业企业有无劳动部门的再就业《认定证明》;
(7)有无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8)安置人员年平均比例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9)失业人员是否真正与企业签订了规定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支付了工资并交纳了保险费;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是否经过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11)再就业企业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的人员是否属实,优惠扣减数额是否准确;
(12)现有的商贸及服务型再就业减税、免税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减税、免税条件。
(1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5、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是否齐全;
(2)转制科研企业是否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名单所列企业;
(3)转制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
(4)转制时间的确定是否合理;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6、 “三废”利用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企业是否是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2)企业是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
(3)审核确认利用的是本企业的还是外企业的“三废”为原料,确定的免税年限是否正确;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7、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软件开发企业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④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⑤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⑥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⑦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②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③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④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8、民政福利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是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2)“四残”人员比例是否符合标准;
(3)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 “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是否齐全;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9、军需工厂,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办企业税收减税、免税审核
(1)军需工厂是否是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管理工厂,资产权属在经营过程中有无实质性变化,税后利润是否按比例上交;
(2)军队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对象是否按规定划分,是否按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是否符合新开办企业条件,随军家属安置比例是否超过60%(含)以上,企业是否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是否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安置随军家属人员以前是否已享受过免税,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4)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是否符合新开办企业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比例是否超过60%(含)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0、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服务型及商贸型企业税收减税、免税审核
(1)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减税、免税企业应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减税、免税企业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等情况;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贸及服务型减税、免税企业是否符合文件中界定的商业零售企业及“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企业。是否从事了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商贸业中的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经营业务;
(4)是否是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5)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年平均是否达到比例;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否真正与企业签订了规定的劳动合同;
(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的人员是否属实,优惠扣减数额是否准确;
(8)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减税、免税审核
(1)企业发生的风、火、水、震损失项目有无有权部门的鉴定结果;
(2)企业发生的风、火、水、震损失项目金额是否属实,损失项目是否是国家需照顾的灾情行为;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2、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税收减税、免税审核
(1) 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免税应从资产、证照、人员等方面审核是否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2) 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免是否是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等情况;
(3)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4)少数民族地区是否是省政府确定的减免税地区;
(5)有无只域内注册,实际是域外经营企业;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是全国农业产业化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与其他业务进行了分别核算;
(4)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的所属的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是否超过50%以上(不含50%);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是否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收入是否在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否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5)企业是否具有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5、教育事业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是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是否全部归学校所有;
(2)是否是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应审核确认;
(3)是否是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税、免税标准条件;
(4)是否是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是否是高校所办的后勤实体取得的所得;
(6)学校经批准的收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学校取得的款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6、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减税、免税审核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款项是否是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2)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款项是否是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是否是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7、农口、林业企业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是否是上述行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具体范围;
(3)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4)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为,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5)审核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是否是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和取得的所得;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8、医疗机构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
(2)是否符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3)审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就其余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4)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
(5)是否是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职业登记中注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明;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9、老年服务机构减税、免税审核
(1)是否符合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0、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减税、免税的审核
(1)是否是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
(2)是否是为中央各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
(3)机关服务中心是否分别核算了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是否是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免税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是否是达到60%比例以上;企业免税期满后要求减税的,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是否是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兴办的符合减税、免税企业的审核是否比照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减税、免税的各种规定执行;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税、免税的审核
(1)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是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是否是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是否是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是否是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是否具有新资产的相关证明;
(4)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范围;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2、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减税、免税的审核
(1)是否是参与试点的免税农村信用社;
(2)是否是参与试点的减税农村信用社;
(3)是否是国家确定的试点地区;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财产损失后续管理的审核(不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1)是否符合财产损失的报批范围;
(2)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的认定是否准确;
(3)审批的权限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计算是否正确;
(5)有无人为在不同的纳税年度调剂行为;
(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后企业又收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8)是否符合《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1)是否符合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报批范围;
(2)税前扣除的认定是否准确;
(3)审批的权限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
(4)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计算是否正确;
(5)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后企业又收回,有无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6)严格审核下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行为: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④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7)是否符合《抚顺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8)其他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
第八条 其他审批项目的审核管理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三节 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企业弥补亏损后续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各资料所反映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数据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
1、对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核是否为已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有无未经过纳税调整直接将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弥补的亏损。
2、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纳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的,审核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是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无将免税所得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的现象。
3、特别是对接受税务部门检查后的企业应查阅相关检查结论,审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为已调减后的余额,有无全额弥补亏损的情况。
4、应对照《**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弥补亏损动态管理台帐》,审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有无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弥补以及重复弥补的现象。
5、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详细掌握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企业当年如有分回利润、股息收入、补贴收入以及其他免税收入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冲减计算。
7、对与同行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审核。
8、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审计报告的审查。
9、对实行改组、改制企业的亏损弥补审核,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1)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后,被兼并与兼并企业、被吸收或兼并与存续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纳税人的资格;
(2)根据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审核是否各自分别进行弥补亏损,有无相互弥补亏损的现象;
(3)实行分立改组改制方式的,审核纳税人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根据协议议定由分立后的各纳税人负担的金额分别进行弥补,有无在各企业之间相互弥补。
10、弥补亏损其他情况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