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 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 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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