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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 2006-06-27 【字号: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听证程序的实施 ,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前,经申请人依法申请,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某重大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主持听取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程序。

第三条 税务行政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行政许可含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而举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或者税务行政许可听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税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凡属于抚顺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行政许可含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法规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审查后,符合听证条件和要求(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后3日内、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送达后5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口头申请人应委托代书书面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均应受理。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期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决定。

书面听证申请的内容:

1、当事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和要求听证的内容;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和要求听证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听证委托书》。代理听证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及权限等有关事项,并报经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听证,经审查后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的次日内下达《受理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由听证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不符合受理听证条件和要求的,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的次日内下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并送达由听证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间(行政处罚听证在15日内、行政许可听证在20日内)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由听证申请人签收。

第十一条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具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说明是否公开听证,并告知听证参加人与会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如对主持人与本次听证有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延期听证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主管国税机关决定;主管国税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期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并征得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意后,经报市国税局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或者是该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或者该项行政许可审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负责人决定。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回避申请三日内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的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人可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由于某种原因决定撤消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已受理听证的国税机关报送《撤消听证申请书》,经听证主持人报告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后,告知申请人同意撤消听证申请。

 

第三章    听证准备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听证由组织听证机关的法规部门(审理部门)主持。主持人由主管国税机关的负责人指定与本次听证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设主持人和副主持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下达举行听证通知书前作出《授权听证会主持人决定书》,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开始时宣读,并向听证申请人或者委托听证代理人出示。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人(税务行政许可审查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记录员、旁听群众等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举行听证会前,应当做好会前准备,选择合适的会场,根据听证会的类别制作听证会标,根据听证参加人制作会场座次标签(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审查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记录员等),并可根据情况需要配备麦克、微机、录音、录像等设备。

第十八条 布置听证会场时,座次标签应按照礼仪的规定摆放,主持人席为会场主席台中央;主持人席右方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会也可为利害关系人)席;主持人席左方为调查人(行政许可听证会为审查人)席;记录员设在主席台下主持人正前方;证人席应根据代表作证方安排座次(证人先坐在旁听席上,座次标签放在听证区内,主持人宣告证人作证时,再到证人席就座作证);旁听席应按照申请人来宾为右方和行政机关人员为左方的秩序划分(以主持人席划分左右方)。

第十九条 在举行听证会前,主管国税机关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听证指案件调查部门、审理部门的人员,行政许可听证指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要认真召开会前分析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内容,仔细分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听证内容如涉及到本案或者事项的其他相关问题,国税机关要认真研究,同时还要充分预测申请人可能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新问题,集思广义,慎重应对。经研究后对难以应对的问题,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以取得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权威意见,慎重研究各种应对的策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确定听证会调查人员或者审理人员名单,根据其业务素质和特长,确定主辨和副辨,必要时可设两名以上的副辨,并安排好会场上发言先后的秩序和有关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自己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处理不适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变更,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前,主持人应当仔细研究案情,写好听证会的案由,拟定好听证会会议议程,制定好听证会会场纪律,做好听证会会场的布置,保持与听证申请人取得联系,充分做好听证会前各项准备。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会场纪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听证区;

        (二)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违者听证主持人可没收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

(三)不准鼓掌、喧哗,保持会场肃静,不得发生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得在听证会上谈论与本次听证内容无关的事项;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调查人、审查人、证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八)会场不准吸烟;

(九)与会人员必须关闭通信工具。

宣读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举行听证会前,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内容需要,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参照听证通知书的内容,拟定《举行听证公告书》,张贴在办税大厅的显目之处,也可以在网络上发布,将公开听证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允许旁听和可以发表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听证案件由税务机关决定不公开举行听证,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案件由当事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不公开举行,是否公开由税务机关决定。对不公开的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上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举行听证会前,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仔细检查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后,应将全部准备情况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听证会规范、准时举行。

 

第四章    听证会举行

 

第二十七条 国税机关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按时到会,遵守会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会时,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始终保持中立态度,使与会双方在事实、证据、依据、程序、拟作出的决定等方面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充分发表各方的意见;主持人要把握好会场的气氛,掌握好会议的节奏,维持好会场的秩序。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在听证会前,熟悉已制定好的听证会会场纪律,准备好记录的工具,听证笔录可采用电子记录或手工记录形式。记录时力求客观、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听证全部过程及内容。

第三十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时间:年        分至   

(二)听证地点:(全称详细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          

(四)听证记录员:

(五)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六)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七)案件调查人或者许可审查人:

(八)办案机构或者许可审查机关:

(九)其他出席听证人员或者证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十)听证内容记录:(ΧΧΧ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或者ΧΧ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记录时,应根据主持人、调查人员或者审查人员、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发言的先后秩序,注明称谓分段记录;

    (十一)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调查人员或者审查人员、证人、记录员、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拟定的听证会议程序依次主持会议。会议议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ΧΧΧ一案税务行政处罚(对ΧΧ单位ΧΧ事项税务行证许可)听证会现在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并出示授权决定书;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本次听证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持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调查人或审查人、证人或利害关系人、记录员等);

      (四)记录员宣读会场纪律;

  (五)主持人核对本次听证会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调查人或审查人、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六)主持人宣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代理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主持人宣布案由(税务行政处罚案编写时参见审理报告或集体审议会议纪要)或者事由(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八)告知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利。有……义务。申请人是否听清楚?);

      (九)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宣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出示有关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由本事项审查人就审查过程予以说明并宣读拟作出的审批决定;

      (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十一)双方开始相互辩论(主持人可就本案或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提示另一方答辩,保障听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辩论,不能就枝节问题纠缠不休,语言要文明,观点要明确,提倡用法律用语);

      (十二)主持人征求双方意见(辩论终结,主持人再就本次听证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双方征求意见);

      (十三)申请人做最后陈述(要求简明、扼要);

      (十五)双方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由本案调查人员或审查人员、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核对笔录后签字);

      (十六)主持人宣布ΧΧΧ一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或ΧΧ单位ΧΧ审批事项税务行证许可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在质证过程中,如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需要核实调查人员已取得的证据,在双方出示证据时,必须经主持人允许后,再传递给对方,由对方辨认后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或者过激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如要证人作证,提出作证方先要征得主持人允许后,由主持人宣告证人到证人席作证。证人作证完毕后,由主持人宣告退席回原位就座。

第三十五条 旁听群众要求发言时,先要举手示意,征得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或者审批事项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听证中止后,由本案调查人员或者本审批事项的审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进行补证核实后再次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申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会终止。

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证人以及与会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视情终止听证。

 

第五章    会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的笔录或者电子记录资料妥善保管,整理记录时,可借助录音设备校对记录。听证笔录应交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其认为有遗漏或者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更正。补充或者更改记录时,应当由提出补充或者更改意见人在补充及更改处押印,确保听证双方对听证笔录的确认,并及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押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押印)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全部笔录整理完毕由记录员签名后交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 听证笔录经主持人审阅并签名后,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上对事实、证据、依据的辩论和质证情况,制作《ΧΧ听证处理意见书》,同听证笔录及有关材料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

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在听证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限期调查人员或者审理人员进行复核证实后,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听证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申请人名称、听证时间、主持人;听证事由与分歧、处理建议、签批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主持人提交的听证处理意见,作出批示后,由听证主持人交案件原处理单位或者事项原审批单位依法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处罚案件或者行政许可事项,主管国税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成立;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主管国税机关承担,不得变相由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日内”“日前”均含本数,“日内”“日前”以实际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抚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