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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服务告知单
发表日期: 2007-05-29 【字号:
 

窗口服务告知单

单位名称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事项名称及类别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事项设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
办事程序
1、 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表》(一份),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
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符合要求的打印《税务登记表》(二份),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罚,纳税人接受处罚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每套40元整)。
通知纳税人在三日内,到所属征收局办理纳税认定。
2、 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受理纳税人变更申请。按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
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符合要求的打印《税务登记表》(三份),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换证时)。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依法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罚,纳税人接受处罚后,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换证时)。
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涉及换证时)。
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内资企业及个人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工商部门加盖备案章)一份;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一份;
公司章程(打字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影印件一份;
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打字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法定时间
《征管法》规定30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完税务登记证件
承诺时间
       手续齐全当日内,特殊情况五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辽宁省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发文(辽价费字[1997]3号,税务登记证每套收费40元
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
       第三号窗口      286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