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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税收征管法》
发表日期:2007-06-0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的第十五个年头。经历了十五年的发展,和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交替,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角度越来越趋向于公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作为一名工作在征管一线的税务工作者,几年来的切身体会使我对税收征管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看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为它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即这种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较,行政相对人一方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尤其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粗放状态,即不依法行政,随意性大,甚至违法行政,侵害相对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税收执法也不例外,首先是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主观臆断、错误处罚、违法裁决等现象比较普遍。比如看哪个纳税人不顺眼就重罚,而同样情况另一纳税人因请执法人员吃了一顿饭就轻罚,造成同样的情况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或者没有证据仅凭主观想象肯定偷税了就武断作出处罚等等。其次是在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各部门推诿、故意刁难、缺乏责任心,衙门作风严重。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申请和迫切要求推拖不管、置若罔闻,使陷入困境的纳税人往来奔波,求告无门。如企业急欲签订一份合同,对方又要求其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认定申请递到税务机关后,被置之案头,数月不理,并且理由还很冠冕堂皇。而作为纳税人,因处于受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地位,自然不敢也不能与税务机关相抗衡。从我国目前的税务执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对等,税务机关权力过大,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

这种纳税人权利与税务机关权力关系的严重不对等,加之税务机关自身职权与职责的背离,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同时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

在新《税收征管法》中,有30多个条款突出地反映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保护了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出对建立公平税收法律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取向,较好地保护了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了法律之要义——公平原则。

新《税收征管法》初步实现了价值取向上的转变,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转向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原《税收征管法》实施已有9年,这期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深入人心的时期。此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推进,社会各界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税收征管法》实现了价值取向上的转变,转向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反映了法律的终极目标——对于人的关怀。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着重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相对提高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构建和谐税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国税第一稽查局  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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