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税收执法方面,既存在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又有执法难度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依法治税的进程。新的税收征管法针对近年来的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税务机关执法手段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强化了执法刚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征收行为。为规范税收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
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主体问题一直是社会各局的争论焦点。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此做了明确的界定,使有主体地位的税务机关能以本单位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于各级税务机构名称的统一,既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权,又很好的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了国家税收优先三项原则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诸如企业破产、重组,转制等问题的给税收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对此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的三项原则:一是一般优先原则。即税收和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明确税收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等优先的原则。指纳税人欠税发生在以某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留置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三是确立了税收优先于行政处罚的特制原则。纳税人欠税,同时又收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明确了发票主管机关及职责
为加强对各种发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新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是唯一的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它应税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在特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缴销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权利。
四、明确了企业重组的缴税办法
为防止企业在重组中逃避纳税,新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来缴清税款的,合并后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分立时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防止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五、赋予了查询储蓄存款的权限
在当今经济领域,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现金交易来完成的,将经营收入,以个人储蓄的名义存入银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查询税务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使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往来情况,收集偷税证据,并阻止纳税人将存款转移,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案件侦破,也确保了税收的不流失,其意义十分重要。
六、完善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案件
随着经济体改革的深入,税收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偷税的手段也超隐蔽。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冻结纳税人存款和变卖纳税人商品、货物等权力,其结果是偷税及时查清了,税收却无法追缴,使税务处理决定难以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完善了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有效地保障渉税案件的查处和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由此可见,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和完善,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掌握了有力的武器。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清河门局 孙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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