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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规范管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15年来征管变化之我见
发表日期:2007-06-25

今年是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税收征管的专门法律,1992年,在总结改革开放10多年伟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制定颁布税收征管法,它是我国税收征管第一部专门法律,从此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才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税收征管法颁布15年来,依法治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职能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作为中国第一部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重大作用,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十五年来税收征管法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给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的变化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法律是立国之根本,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都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前提条件。而税收征管法初步形成了更加有利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了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税收征管法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统一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轨道。15年来,这部法律几经修改逐步得以完善,特别是2001年重新修订后,相继制定出台了二十几项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了税收征管法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严格了税收征管,进而保持税收持续增长。15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使得我国年税收收入由1993年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37600多亿元,增长超过十倍,其中严格税收征管,力求应收尽收,也是保持税收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税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标准和程序得到统一。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统一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规程等基本的操作规程,使全国的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上、规程上的统一。更总要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各种法律规范、执法标准、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固化在计算机软件程序当中,大幅度提高了办税效率,推进了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

税收执法手段也得到明显增强。十几年来,税务机关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

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机关坚持规范执法,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税收征管考核制度,减少了征纳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彻底改变了过去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传统集权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十几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机制等方面强化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

确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征管模式。逐步确立和完善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分权征管模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那种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传统的集权征管模式,从根本上形成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工作标准,按照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建立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管理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监控与考核。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以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以公开税务机构、公开各项制度、公开办税标准、公开工作流程等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变化之四:首次将纳税服务法定化,使优化纳税服务成为税务机关法定责任。

税收征管法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一次将纳税服务法定化,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成为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

税务机关在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打击违法的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认真执行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各项权利的规定。将纳税服务工作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不断适应新情况,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提高税收执法能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全面实现依法治税。

 

                                                                                                     (细河区国家税务局  赵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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