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在发挥稽查职能的同时,强化了稽查服务工作,开展了“阳光”稽查活动。一是查前告之,提前一周向被查企业下发检查通知书,企业可先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在检查中一边辅导纳税业务,一边进行税法宣传;三是定期回访,征求被查企业意见。查结后在未正式下达处理决定之前,向被查企业下达税务处理交换意见书,企业根据税法和自身实际,对处理意见逐项核对。然后写出申辩书送交稽查局。同时双方当面交换意见。最后向企业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书。这种做法有利于建立良好征纳关系,有利于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另外,他们定期将税务违法案件利用图版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阳光”稽查活动的开展,得到社会和纳税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