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配合CTAISV2.0在我市国税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实现流转税管理工作精细化,市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由各征收局负责本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市局负责该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新办企业在提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在不能确认其身份证是否真实的情况下,要求法人代表提供户口本) 5.财务人员合格证及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情况证明(不得为住宅) 7.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用现金验资,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用实物验资,须提供购买实物的发票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商贸企业必须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书,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经营地址(工业企业说明厂房情况,商业企业说明经营面积) 2.目前主要业务范围 3.企业性质及职工人数 4.该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5.固定资产情况说明(主要指工业企业。企业不能提供机器设备产权情况证明或租赁设备的租赁协议,视同商业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人员必须将是否已见到企业法人代表及会计人员本人的情况写入报告 7.调查人员签字 (三)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资格证书上标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期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为企业重新更换资格证书。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申请审批表》、《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及《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 (五)继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限量限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安装通知单》由市局统一开具。 (六)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如粮食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及出口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七)小规模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征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每月7日前将《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表》上报市局备查。 三、市局流转税科将不定期对各征收局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各征收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