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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6-07-13

各县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针对一些征收局反映的问题,现对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提供销售货物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购销合同及购货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留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据此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二、税务机关应督促和帮助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暂定一年)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各征收机关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四、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开业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按照新办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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