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取消及下放有关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涉税备案制度 (一)各市国税局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事项、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资料的传递程序、归档保存等内容,对于已经受理的备案事项,应使用统一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见附件一)。 (二)各市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涉及下列企业所得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1、企业减免税(已下放审批权限类的): 2、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比例提高折旧率(或缩短摊销年限); 4、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5、企业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三)税务机关仅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确认,纳税人对呈报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或发现备案事项不真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补充相关台帐 (一)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样本见附件二——八),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设置台账。 1、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2、建立减免税审批登记台账; 3、建立技术开发费登记台账; 4、建立核定征收企业情况登记台账; 5、建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 6、建立再就业减免税登记台账; 7、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二)各市国税局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建立的台账进行定期的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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