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缴清所欠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