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省沈阳、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从2001年5月至2005年10月底,欠税余额在200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未缴纳欠税的企业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