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大连市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去的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截留大量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大连市地税局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查办工作。
经查,大连康大船务公司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一是不列、少列船上服务收入,将船上服务收入(包括餐饮、录像等)直接计入小金库,未申报纳税,共少计服务收入为378.3万元。二是对部分售票收入采取降低船票等级的手段截留票款33.2万元,不列、少列票款,直接计入小金库,未申报纳税。三是收取代收费用,部分未如实申报纳税。1994年至1999年期间共少计应税收入2343.3万元。四是以购置燃油和支付维修费的名义套取现金273.1万元,并转入小金库,少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五是利用虚假评估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1994年至1999年共计多提取折旧805.1万元,多提取利息2868万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2004年3月31日法院最终认定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842.86万元,并作出的一审判决:大连康大船务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900万元。张康辉和郭大庆犯偷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分别处罚金9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