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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核算商业连锁企业少缴税款案
发表日期:2006-11-13 【字号: 【打印】
 


    2006年4月,我省税务机关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成功查处了锦州市某电子核算商业连锁企业少缴税款案件。

    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某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其下属13家分店,分别独立核算,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6年4月,稽查局对该企业2004年至2005年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调取资料、外围走访等形式,检查人员发现,该连锁企业经营规模很大,采用电子模式对各分店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管理。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服务器硬盘数据的恢复,获取了重要的涉税证据,查清了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经查,该连锁企业2004年至2005年少计销售收入6851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74万元。据此,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特征

    该连锁企业巧妙逃避税收监管,故意阻挠税务检查。从组织形式上看,连锁企业的各分店均为独立法人,表面上完全符合税法规定。该连锁企业中有些分店经营规模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核定标准。由于其经营对象多为消费者个人,无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以此躲避税务机关管理,达到少计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检查过程中,该连锁企业隐瞒电子帐务,故意删除电子数据,为检查工作设置了很大障碍。

    三、经验总结

    (一)该连锁企业表面上均独立经营,实际上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实行一级财务管理,各连锁店只虚设备查的简易帐,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建议征管部门将类似企业作为管理重点,深入调查,加强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造成税款流失。

    (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建议征管部门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及时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加强监管,做好纳税评估,发现纳税异常立即转送稽查部门。

    (三)该连锁企业由总公司统一领购、管理发票,其发票领购数量与表面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建议发票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敏锐性,对类似情况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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