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我省某市稽查局在对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经贸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随即对其实施了专案稽查。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为通过验资、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贷款6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几天后将资金转出。
2004年,该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85组,开具166组,作废19组,开出票面销售额合计1560万元,税额合计263万元。进项抵扣凭证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的海关多为深圳海关。2004年9月-2005年2月,共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5份,23份已申报,抵扣进项税260万元。
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交代,2004年9月,崔某因没有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协定由崔某提供海关完税凭证,陈某按照崔玉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将销项金额与进项金额的差额在税前平分,增值税由陈某公司负担。自此,陈某共分得21万元。该公司自2004年9-12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19组作废外,其余147组均为虚开,虚开销售额为1560万元,增值税263万元。
陈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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