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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01-09 【字号: 【打印】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7年节假日放假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8、109条规定,为便于各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掌握2007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现将2007年元旦、“五一”、“十一”放假当月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税期限的顺延明确如下:

   

纳税

期限

一月

五月

十月

增值税、

消费税

一月十五日

五月十七日

十月十七日

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

月、季

一月十八日

五月二十二日

十月二十二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一月十日

五月十四日

十月十五日

  以上通知请各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同时省局将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社会进行公布,并统一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截至日期。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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