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7年节假日放假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8、109条规定,为便于各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掌握2007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现将2007年元旦、“五一”、“十一”放假当月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税期限的顺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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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纳税
期限 |
一月 |
五月 |
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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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消费税 |
月 |
一月十五日 |
五月十七日 |
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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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 |
月、季 |
一月十八日 |
五月二十二日 |
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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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
月 |
一月十日 |
五月十四日 |
十月十五日 |
以上通知请各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同时省局将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社会进行公布,并统一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截至日期。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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