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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发表日期:2008-03-19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创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要求,我省在全省范围内选择5个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被查行业纳税人自即日至4月10日先行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查行业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烟草行业

    包括烟草生产企业(即中烟工业公司及其下属卷烟厂,含兼并外省的卷烟厂)、烟草销售企业(即烟草公司等)及其投资兴办的复烤厂、投资控股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烟草进出口公司等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有色金属冶炼业

    包括有色金属采矿企业、有色金属选矿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四)证券业

    包括各级各类证券公司(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基金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五)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包括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二、自查要求

    全省所有被查行业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

    三、自查年度

    2005年至2007年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及涉税事项。

    四、资料报送

    纳税人按自查年度填列各税种补税额及漏税环节,并将自查情况说明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纳税人所属国税机关。

    五、实施检查

    2008年4月11日至9月30日,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将结合本次纳税人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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