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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财产税
发表日期:2008-03-18 【字号: 【打印】
 

    中国财政源远流长,历史悠久。财政思想制度曾作为古代文明的标志之一,领先于世界,放射出灿烂的光辉。从上古至清末,中国赋税是在帝王专制下运行的。农业生产为主要部门,土地税为朝廷的“正税”。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再到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地”,历次的税制改革目的都是将杂税徭役并入正税,简化税制。土地从开始的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实行私有制,再到国家干预土地分配,实行过占田、屯田、均田等制度,在唐朝中期发展到不立田制。课税对象从以人丁作为主到以土地作为主。计税手段从实物形式发展到货币形式。但由于战乱和当时财政的入不敷出,财产税作为“正税”的补充也时有开征。

    一、赊贷税

    赊贷税是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收取利息所课的收益税,课征的对象是高利贷者。据《史记》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佗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元鼎六年规定,凡取息过律,必须向官吏交赊贷税。汉武帝元狩时规定,每两千钱征收一算,即征收百分之六的税。

    隋唐及其以后,这种向高利贷商人征收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二、算缗钱

    算缗钱是向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的财产税。指穿钱用的绳子,也叫钱贯或钱串子。内容主要包括:(1)凡从事物品买卖、放债取息及囤积货物谋取盈利的商人及高利贷者,都要向官府自报钱财及货物的价值。官府根据其财产数字,每二千钱抽取一算,即一百二十钱。(2)凡制造手工业品出售的手工业者,按产品价值每四千钱抽一算,税率为百分之三。(3)不是“三老”、“骑士”而有车的,一辆车抽取一算。商人有车者加倍征收,每辆出两算。船身长五丈以上的,每只船出一算。以车船为课税对象,类似于车辆购置税。

    三、牲畜税

    牲畜税是指对饲养六畜所课征的税。汉代对牲畜的课税,始于汉武帝是征收的马口钱。开征的主要原因是汉武帝征伐四方,军费开支浩繁,马匹伤亡很重,急需补充。武帝于元鼎五年,诏令边境人民养马,由官府借给母马,满三年后,十母马还官府一驹,即十分之一的税。同时还对养马之外的牲畜征税,税率为所饲养牲畜的百分之二。诏帝元风二年(公元前79年),下令“毋敛今年马口钱。”

    后代的北魏因其国内还存在一定的游牧经济,便特别向一般牧民课征牲畜税。如永兴五年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总之,北魏自世祖开始,令牧民“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又于岁时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膳府。”

    元朝发祥于游牧,故也在牧区实行牲畜税,但其税例不详。

    四、税间架

    税间架,是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元月,以军费不足为名所征收德杂税,这是根据判度支赵赞德建议而颁布德。“所谓税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上屋税钱两千,中税千,下税五百。……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钱五十。”税间架类似于现在的房屋税。

    五、户税

    户税可以理解为夏税,是“两税”之一,通常认为是以户口为课税对象。“户为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于居者,使无侥利”,就是说户税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现在的居住地等级户籍,根据各户的财产情况定出各户的等级,作为交纳户税的依据。户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由于其与“地税”混在一起,又于明一条鞭法是并入其中。

 

(来源:中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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