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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
发表日期:2008-03-18 【字号: 【打印】
 

    一、从我国环境经济资源现状看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1966年提出,从而开启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循环经济以物质资源循环为特征,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自然资源—物品生产、消费或旧物再用—废物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以互连的方式进行物质交换,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达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把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我国经济这几年虽然增速很快,但很大程度上是以高资源消耗量为代价,属于粗放型增长,在生产等各个领域,资源消耗高,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单位GDP能耗是美国的2.6倍,德国的3.6倍,日本的5倍,甚至比印度还高1倍。然而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这样的资源消耗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资源总量上,我国石油储量仅占世界的1.8%,天然气占0.7%,铁矿石不足9%,铜矿不足5%,铅矿不足2%;人均资源方面,我国人均矿产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草地资源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是1/4,人均森林资源是1/5,人均能源占有量是1/7,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是1/10。我国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例如:我国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但水资源循环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50%以上,资源再生利用率也普遍较低。

    据国家环保总局最近的报道:GDP增速过快是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升高的重要原因,今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速10.9%,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20.4亿吨,同比增长2.4%;COD排放689.6万吨,同比增长3.7%;二氧化硫排放1274.6万吨,同比增长4.2%。由此,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科学,消耗资源为代价不是长久之计,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依赖于绿色税收的理论依据

    (一)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不同利益主体间进行博弈的基本原则,制度变迁是制度替代、转化和交易的过程,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目前我国仍然实行粗放型经济增长,靠资源消耗扩大生产,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要全面实行循环经济非一日之功,针对改革经济增长中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利用税收调节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无疑是最优选择。税收政策可以弥补政府行政管制上的不足,从经济利益上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做出约束,财政收入的增加可用以治理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实施。绿色税收是原有税收制度的一种改良,更凸现税制的绿色概念,具体的说绿色税收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二)解决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单位(厂商或居民户)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微观经济单位(厂商或居民户)所产生的非市场性影响。对受影响者不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称为负外部性。在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利用自然资源,而利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将由整个社会承担,即产生负的外部性。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纠正性税收”,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用生产者和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来抵补全部资源成本和厂商与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成本后,征税实现了减少污染的目的,达到了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高效经济,这就需要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其循环运转实现最大利益。绿色税收将使污染费用等资源利用不当的损失内部化,为国家的环保资金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三)环境污染与公共商品

    公共商品是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种物品的消费水平的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商品的正外部性外溢十分明显,搭便车现象很严重,而环境资源则是其中的典型。环境保护将带来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其收益产权的不确定性打击了人们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市场主体往往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是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对于环境这种公共商品更倾向于无节制的使用,而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生态损失和社会损失。这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生产厂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会愿意支付再循环资源带来的额外成本,也不愿意支付排放废气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失。这就要求政府介入,消除搭便车的破坏行为,避免市场失灵。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绿色税收的实行一方面补偿了资源公共品的损失,另一方面用其中的税收优惠,补贴等手段可以引导企业选择生产材料的绿化度。

    三、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征收以能源税为主体的环境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瑞典是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环境税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自1991年改革之后,现行的能源—环境税制体系框架主要有3个部分:能源税、碳税、硫税。税收体系的目的是不使用石油,根据燃料中的含碳量和含硫量以及排放量确定税基,刺激使用燃料的工厂采取措施,削减污染排放,同时为了鼓励低污染燃料油的使用实行差别税。目前环境税占社会税收总收入的5%—7%,对环境的绿化作用也是立竿见影的。1992—1996年间清洁柴油的销售比例从1%上升到85%,柴油机动车的硫排放量平均减少75%以上。

    (二)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

    差别税率和税收减免能够引导人们行为,提供正确的市场和价格信号,以激励机制产生对经营活动的“绿色”调节作用。如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去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绿色税收政策探讨

    (一)废除排污费,设立环保税

    排污费在我国已实行20多年,虽取得过一定成效,但新形势下已不符合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要求。我国198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造成了一些厂商宁愿交污染费也不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给环保部门工作增加了负担。另外排污费按单因子收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量,并按该排污量及其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这种做法忽略了有些有害物质对环境的破坏,不符合循环经济将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要求。建立环保税一方面保证了治理环境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使污染的负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厂家减少排放量,以市场竞争手段促进新防污工艺的研究。具体来说可以分批开征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等一系列环保税种。征税的主体为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生态原则征税,税率选择要充分考虑到污染物差异、地区差异、产业差异,实行差别税率和优惠税率,引导企业走绿色生产道路。

    (二)调整现行的资源税

    传统的资源税只限于矿产品,征收标准也不高,对目前资源需求的扩张和供给的紧缺现状不具有调节作用。依目前中国经济以资源消耗速度,大量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都会面临紧缺,急需建立新的切实有效的资源税。1.以资源的非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为原则扩大征收范围,例如煤炭、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源,地热等资源。2.对于矿产品资源税要完善计税依据,将按照产量征税代替现行的销售量和自用量,防止企业不计生态成本,滥采滥挖的粗放生产经营行为。3.在不加重企业额外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程度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减少浪费,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完善税收体系中其它相关税种

    1.通过消费税树立绿色标杆,倡导绿色消费,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减少厂商的利润,调整产量。在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中充分考虑资源耗费量大、生产工序及后序使用中破坏环境的商品,例如鞭炮焰火、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同时对清洁能源消费项目要实行差别税率,给予税收优惠。

    2.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完善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税负不能转嫁,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企业过渡到环保型生产需要产品更新,设备改造,消费型增值税能减轻企业负担,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废旧物资利用企业高征低扣,不利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应该完善税收抵扣政策,利用奖励、补贴、减税等多种手段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3.完善绿色关税。目前制定环境标准,设置绿色壁垒,限制污染环境、影响生态、造成环境破坏的商品的进口是国家贸易发展的一种趋势。我国也应该顺应环保时代的贸易要求,对清洁生产的设备机器的进口,要给予税收减免鼓励。

    (四)扩展环境保护的税式支出

    税式支出包括降低税率、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如果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措施将有力促进节约资源技术的研究和推广。1.利用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鼓励企业投资治污设备。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允许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转让给予税收优惠等。2.削减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例如下调对农药、化肥的补贴。

    (五)健全相关税收法律

    2000年前后,日本先后颁布了八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例如《促进循环社会建设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等,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日本循环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相关法律尚未建立,不利于税收作用的发挥和循环经济的运转。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收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这将是我国循环社会建立的当务之急。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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