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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转型相关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发表日期:2008-03-24 【字号: 【打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科技进步和先进设备的更新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增值税的适时转型,微观上将进一步减轻企业投资的负担,提供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动力,推动有效投资的增加;宏观上可以促进基础产业和高新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此次税改是迎合全球减税浪潮,完善税制的必然的选择。在此轮税改浪潮中,我们尚须审慎对待,稳步推进,让我们的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以分析与探讨。

    一、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应改进的方面

    东北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三年来,对东北地区区域经济的增长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转型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问题有的是政策制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制定方面

    1.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彻底。这次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实质上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并非真正意义的增值税转型。主要是未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消费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很广,应当包括企业所有的项目消费品支出。但此次增值税转型试点,只允许抵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不包括非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不够广,如交通、建筑安装业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因此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也未能实现增值税转型的真正目的。

    2.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有限。此次增值税转型,只限八大行业。从八大行业的分布看,既有传统产业也有新兴产业,但这八个行业在东北地区都是重点产业,选择这八个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利于形成东北地区的区域优势,如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和汽车产业等。但是同样是东北地区,能源和供暖的矛盾也日益加深,相关产业的调整既要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也要考虑东北地区的自然优势和区域特点。

    3.增量抵扣政策限制了增值税转型的总体效果。据测定,增值税改革在东北部分行业试点后,中央财政将减少100亿元的收入,东北三省地方收入将各减少20亿元,若在全国推行,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可能达1000亿元以上。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对东北地区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制定了增量抵扣政策,即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必须在有增值税增量的前提下才能抵扣。这就意味着购入固定资产和增值税增量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退税,而通常是有固定资产税金企业没有税收增量,有增量的企业又没有外购固定资产税金。事实上,截止到目前,东北三省实际抵退税额与预测数相差甚远。另外,由于增量的限制,也使认定的八大行业中多数企业不能纳入试点范围,使得这项政策不能全面反映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果。

    4.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是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纲要性文件,对于实践中的许多细节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从而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其退税、抵税在操作上应当如何处理?已经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或是出口产品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抵退税等等。

    5.八大行业名不符实。东北增值税转型共涉及八个行业,但其中船舶制造业、军品企业基本都可以按经营项目划到装备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中,因此这两个行业的设定意义不大。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要有省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业证书,而这个证书一般有效期仅为两年,因此认定资格的界定不好准确把握。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管理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军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下放到各基层局,减少了认定环节,节省了认定时间,会提高军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率,但并不会使这两个行业享受退税少的局面发生根本改变。

    (二)政策执行方面

    1.退税审核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政策规定:退税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内完成,这就意味着不仅在一个月内有十天时间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而税务机关只有二十天时间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税款计算、退税审批、退库办理等环节,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退税数据审核的准确。

    2.退税税款审批与退库脱节。目前退税工作中常会出现已办结审批手续的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及时退还企业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各区财政收入压力比较大,如完全按照审批退税金额进行退税,部分区局完成区财政的收入任务将会有困难,因此导致税款审批数与实际退库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3.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退税监控难度大。由于税务机关一般都是在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对纳税人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到实时跟踪,因此,这就给纳税人将已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创造了条件。纳税人一边享受国家的退税款,一边又收取固定资产的租赁费,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

    4.纳税人理解政策有偏差。虽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已经实行近三年,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很多企业对于该项政策的一些具体规定有误解。首先,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有误解。部分企业认为凡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而且将购进的不动产及自制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列入了抵扣范围。其次,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有误解。目前实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中,纳税人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然而有一部分纳税人并不太清楚,而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进行了抵扣。第三,对新增增值税额的概念有误解。部分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在成立当年计算新增增值税额时,认为自己是新办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应纳增值税额,不能享受退税。但事实正好相反,由于新办企业以前年度应纳税额为零,因此其取得的应纳增值税额均为新增增值税额,对于其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其已纳增值税税额范围内全额申请退税。

    二、东北增值税转型之经验谈

    (一)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辅导是基础。任何一项新政策从出台到被公众接受都要经历初步认识、逐渐了解、熟悉掌握的过程,而这是与坚持不懈的宣传分不开的。因此,如要达到执行政策准确、贯彻政策到位,必须通过各种媒体、税政例会、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能够准确了解掌握该项政策的每个规定,避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导致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二)做好扩抵退税认定和审批是关键。实地核查是做好扩抵退税的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工作的关键。由于部分行业处于扩抵行业规定范围的边缘,单纯从企业工商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难以确定其行业性质,给界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在资格认定的过程中应到户实地核实,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经营范围进行了解,不应完全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确定。在退税审批工作中,应注重核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退税的固定资产是否都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允许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放在一起,蒙混检查的情况;新增增值税额和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对于退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在办理退税审批时,应到户实地核查,了解其申请退税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三)做好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管是重点。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把对扩抵企业的定期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检查中应将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转让及处理情况作为核查重点,具体应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方面问题:(1)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应用在非应税项目方面,(2)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应用在免税项目方面,(3)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应用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4)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同时应将集团化企业、关联企业作为检查企业范围的重中之重。对于改变固定资产用途后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杜绝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推广的策略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应与税制改革整体考虑。增值税转为消费型,有一个重要意义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但目前影响重复征税的因素之一就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广。实际上这是一个是否要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全部第三产业(即将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抵减转型中由于税基变窄而使财政收入产生的负面影响,今后我国可以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业、无形资产转让以及服务业种的仓储、租赁、广告、代理等行业改征增值税, 并逐渐将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教育业、娱乐业、公共服务业( 餐饮、住宿、旅社) 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这是把增值税的增加建立在营业税减少或取消营业税的基础上,这又会造成中央和地方税收利益重新分配的矛盾,而分享体制的大调整可能导致的财政风险将会更大,目前时机并不成熟。当前只宜将增值税运行中矛盾较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行业待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再结合中央与地方分税体制的调整,进行改革。另外,从世界范围看,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增值税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一般都控制在25%以内,因为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增值税始终是构成消费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收入过高,对促进消费,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不利。同时,应加快整体税制改革的进度。尽快完成对燃油税、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等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这样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重大调整,各税种间有增有减,既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也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使经济和税收能够协调快速发展。

    (二)取消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项临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收入大幅下滑。当然从宏观调控来看,也是一项限制条件。从东北三省一市退税额度比原先预计数少得很多的实际情况看,如果继续维持增量抵扣,在目前原材料涨价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势必影响企业的投资热情,长此以往,又会出现假新办企业情况的发生。因此取消增量抵扣既能发挥最大的政策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遏制假新办企业的发生。

    (三)取消固定资产的行业限定。在东北地区的改革试点实行部分行业的固定资产实施增值税转型,虽然不失稳健,但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是,其一,东北地区老企业居多,其中,电力、采煤等行业每年都要投人大量的更改资金,尤其在当前电力、能源短缺的情况下,将这些行业摒弃在转型企业之外,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也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只有对所有行业实行转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抵扣问题,才能积累丰富的转型经验,才能为日后在全国实行完整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打好基础。其三,在税收效率上,人为设计产业差异,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复杂和混乱,产生较大的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将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固定资产,即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实行增值税抵扣的方案是现行税收体制下较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它不仅有效克服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而且避免了对财政收支平衡造成过大冲击,也便于税收征管。

    (四)应抓紧配套措施的完善。目前,税务机关采取按季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增量范围内退税的办法执行扩大抵扣政策。操作中非常复杂,且容易出错,人为地增加了政策的执行难度。国家应在适当时机取消退税的方法,改按抵扣的方法。从纳税申报看,采取退税的方式,纳税人不改变原申报方式,申报表不用修改;税务机关不用修改申报程序,申报系统不用修改。但是从计算情况看,纳税人普遍感到繁琐,对纳税人来说申报金税工程抄报税时,首先要合并申报,然后再区分两类不同的抵扣项目分别填报到两个不同的申报(计算)中,可谓是件复杂的事情。此外,诸如会计制度、原始凭证、抵顶欠税凭证和税务征管系统的配套问题,以及应当解决机动车抵扣税问题,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允许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牌照等等问题都要逐一来解决。

    (五)纳税人投资应科学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从一定意义上说会刺激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促进企业进步,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企业相互攀比,盲目扩大投资,对企业、对国家都是一种浪费。对企业而言,由于扩大了生产规模,造成产品积压,会陷入被动局面;对国家而言,资源没有很好利用,投入的税收也没有回报,因此必须科学运用政策。本着科学发展观来审时度势。在运用税收政策时,把握投资大方向,在投资问题上不能首先考虑可以抵扣多少税款,应当考虑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是否对劳动合同构成威胁等。企业投资要有规划,从市场、人力、财力资源等多方面考虑投资。另外,一旦在全国推行,地区间没有差别投资是全国大市场的整体行为,不能顾此失彼,防止出现经济过热现象。

    (六)纳税人应合理利用现有政策购销固定资产。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本性投资的增长,而且有利于降低实际税负和生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投资不仅应定位于企业的战略发展结构、构筑核心竞争能力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上,从培育和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角度, 对拟投资固定资产的先进性能、资源的配套程度、发展阶段、对存量固定资产的优化调整及配置组合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分析,而且应长远计议、精心组织, 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依托增值税转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把握好投资的轻、重、缓、急节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时机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争取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从税基中得以最大限度的扣除,实现企业最佳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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