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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局建立和落实“责任、程序、考评、奖限”四位一体政府采购责任制
发表日期:2007-08-20 【字号: 【打印】
 

    针对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辽宁省国税局决定把2007年确定为“管理规范年”。为此,全省将以建立“责任、程序、考评、奖限”四位一体的政府采购责任制为抓手,把“管理规范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总体任务,依法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做到“四个执行”,即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采购方式、执行报批报备。由省局采购办牵头会同省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纳各地好的建议,制定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岗位责任,切实把政府采购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执行程序。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认真遵循法定的“采购预算、采购立项、实施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的政府采购程序,逐步建立“三分离”的工作程序,即:确定采购方式与起草业务、技术需求相分离;编制招标文件与进行开标、评标相分离;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核、执行相分离。省局编印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流程》,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注重创新采购方式,尝试在省内对部分货物和服务实行协议供货、跟标采购等采购方式。

    三是强化考评。省局将设置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考评指标,采取日常考评、专项考评和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四个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以达到评价各单位“干得怎么样”的目的。

    四是奖优限劣。从激励方面看,一是授予管理规范的前五名单位“管理规范优秀单位”称号;二是工作成果对全系统有借鉴价值,适时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下放政府采购权限。从限制方面看,根据存在问题轻重,对个人实行问责或者向其所在单位提出限制从事此项工作的建议;对单位实行通报批评、限制直至取消被授权资格或者限制政府采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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