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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5不准)
发表日期:2005-09-21 【字号: 【打印】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务。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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