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锦州市局 -> 税企交流 -> 纳税咨询
问:听说应付账款超过3年的,计算所得税时要做纳税调整增加,有这说法吗?
发表日期:2008-05-14 【字号: 【打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锦州商业银行成为全市所得税第一纳税大户
·国税实现首月税收开门红
·锦州市车购税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锦州市国税局提醒市民办理教育储蓄需要“三联单”
·早叹
·庭前花落·二首
 

版权所有:2005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3段32号 邮编:121000
Copyright(C)2005 JinZhou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