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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