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加速我市的经济发展,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税务稽查(检查)准入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检查)准入制度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税务稽查(检查)前,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实行税务稽查(检查)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日常稽查(检查)必须超过两年以上。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如遇涉税举报、转办、协查、专项检查、情报交换等情况不受第三条制约。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含稽查一分局、稽查二分局)对上述两类企业实行税务稽查(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税务稽查(检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由局长批准,市局所属稽查局(含稽查一分局、稽查二分局)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查处。投诉电话:0416—2122891
第八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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