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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对重点扶持产业 外商投资企业 招商引资企业实施全程办税代理制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06-06-27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一系列规定,给重点扶持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办税开设一条绿色通道,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型国税机关,全力营造一个“亲商、敬商、爱商、护商”的投资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锦州市《关于开展“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机关效率”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本着特事特办原则,为实现锦州“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程办税代理制是指国税机关以无偿代办的形式,在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代替重点扶持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办理其所申办涉税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古塔、凌河、太和、高新区国税局。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锦州市国税局对重点扶持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发票领购簿、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等需要国税局代办的一切行政行为,实施全程办税代理制。

第五条 在锦州市国税局办公室设立代办受理窗口,受理代理事宜,并限时办理和办结。

第六条 申办人将申办事项交受理人后,由受理人负责代理国税业务,代理完结后,送达申办人。

申办人是指提出办理有关事项的重点扶持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

受理人是指在锦州市国税局办公室设立的代办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接待、答复、解释、申办事项的受理、承办等。

第七条 全程办税代理制程序由申请(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第八条 简易事项(即办件)采取直接代理制。申办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不需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由受理人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第九条 申办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受理人必须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内容。

第十条 除即办件外,其他事项均须承诺(限时)办结。受理人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承诺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申办人申请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后,填写书面凭证,即时代办并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一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受理人应立即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对于一些必须由申办人到场的事项,受理人应通知其到场。

第十二条 事项办结后,代办受理人应将办结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负责送达。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许可事项,由代办负责人签发报市局法规办审核,经市局有关处室同意后,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需报上级主管单位许可的事项(上报件),实行负责办理制(申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批准的事项或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为退回件,实行书面答复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能当场或当天认定的,给予明确答复;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做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事项超过总承诺期限仍未办结的,代办受理人应向申办人说明原因。因工作造成延期的,应向申办人致歉;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锦州市国家税务局效能建设失职责任追究办法》、《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全程办税代理制所有办事过程和结果等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申办人在事项办结接受送达后,可对申办事项的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给予评价。对办理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

第十九条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建立全程办税代理制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协调处理。对一般投诉案件,当日做出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全程办税代理制公开电话:04162123565。实施全程办税代理制投诉电话:04162122891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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