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国税发[200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赋予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职责,使市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参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辽国税发[2004]208号),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第三条 市局要按照省局、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税收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四条 市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市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求真务实;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局机关各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局领导职责
第六条 市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第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八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市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由局长委托市局其他领导代管。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 市局制定的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税收政策建议,市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市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以市局名义上报省局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并广泛征求基层国税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国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制度办法的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市局制发的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联合发文。
第十九条 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明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市局要将季度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内各单位和各县(区)局、直属分局应在年中向市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局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局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全市国税系统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 市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要加强市局内外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在全市基层国税机关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
市局对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和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年中召开。全市系统性专业会议,原则上每个处室每年安排1次,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2次。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召开局务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内容确定。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部署市局的重要工作。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基层局请示市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市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市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局机关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局分管领导确定。
第三十二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局领导签发。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国税信息》或新闻稿,报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和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传达上级精神,总结前期工作,安排部署今后工作任务。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代表一般不得超过80人。
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汇总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室办理会议许可证。全市系统性专业会议主要任务:传达落实上级部门会议精神,总结本部门工作,安排部署本部门今后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有关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代表一般不得超过40人。
全市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县(市)区局、分局有关处(科)长参加;需要各局主管领导参加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市局局长批准。
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的全市系统性专业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会议规模在40人以下的,申请单位应向分管市局领导写出理由,经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会议许可证;会议规模超过40人的,应经局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全国税务机关、全省国税系统及锦州市国税系统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市局领导分工呈批。
市局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市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市局与市政府各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的市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市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市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市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市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市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办公室对外代表市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九条 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办公室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管处提出或会签征管处。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市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四十条 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一条 市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市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督办事项。经市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督查人员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第四十四条 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市局或办公室名义对全市国税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
第四十五条 市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市局印章,必须由市局领导或者由市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按要求整理并及时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市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市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连接市局机关局域网的设备访问因特网;市局机关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计算机软、硬件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九章 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县(市)、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市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第五十条 市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市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局领导出访,一般一年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市局外事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市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市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局长出访、市外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局办公室报告。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 局内各单位科级干部出差或休假,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到市外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市,要经局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市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出访、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访、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第五十七条 各基层局领导来市局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市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市局领导后统一安排。
第五十八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手机关机应限于可以通过本人办公电话、住宅电话进行联系,或参加有特殊要求的会议及活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 市局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联系实际,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加强团结、协调配合,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强化责任、加强督查,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市局机关要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创新型集体、进取型干部”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市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一条 市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应深入基层指导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下级国税机关不搞迎来送往;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二条 市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市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局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市局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的,一律文责自负。
第六十三条 市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市委、市政府、市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四条 市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一)市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向全市国税系统发送的各种信息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局内各单位不得下发情况反映等各类简报。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宣教处归口管理。
局内各单位要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由宣教处汇总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如因工作需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坚决杜绝各类盈利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除按出差标准收取规定的食宿费用外,一律不许再以任何名义收费。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对基层国税机关或纳税人的检查。除省局部署的各项专项检查外,各单位如安排其它专项检查,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稽查局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
(五)市局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以及市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六)凡以市局或市局内部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批准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市局经费出书,由市局免费向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市局经费但以市局或市局有关内部单位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国税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加强书报刊发行管理,局内各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纳税人和下级国税机关摊派书报刊。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市局或市局有关内部单位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市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市局领导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实行重大新闻审批制度。市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市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其他涉及市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市局全局性重要工作、全市国税收入情况、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市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局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新闻,确需以市局有关内部单位名义发布的,应按程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
未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市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各级国税机关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