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情况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一定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分管理方式和方法,突出管理重点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科学合理地划分管理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形势,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四条 根据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可分为: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特殊类别企业。
对重点税源企业省局暂定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 特殊类别企业可分为新办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连续3年以上)、长期微利企业(连续3年以上,年利润额在1万元以下)等类别企业。
第六条 各市可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数量、类型、行业、地域分布等特征做进一步细分,或同时交叉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七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管户为主。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税、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审核、备案、亏损及其弥补、重大税收政策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定期分析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运用对比分析、相关分析、结构分析等方法,从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加强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
第九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重点从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相关行业指标等方面分析变化原因。
第十条 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纳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的相互关系对申报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地逻辑审核。
将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与流转税申报的流转额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进行比对。
对营业外收入、转让收入等其他应税收入做必要分析、审核,以确保应税收入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在审核、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时限等,加强对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等审批、审核事项的管理。并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汇算清缴环节,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政策。
利用“一户式”资料和日常管理信息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推销、工资及其“三项”费用、主要收入、成本、费用等资料、指标和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结合纳税评估,通过对同行业企业相关资料和数据以及本企业历史资料和数据的比对分析,实施科学管理,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合理确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核定范围。
第十四条 分析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纳税情况、同业情况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对新办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的,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条件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开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第十五条 强化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管理,对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对实行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将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分解到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无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实行跟踪管理制度,从税款入库、资金回笼等方面全面跟踪,发现核定不足的,及时调整定额。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的宣传、辅导,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中销售(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监控,规范其财务核算,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当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八条 对新办企业要与工商、地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户数,摸清底数。
第十九条 加强新办企业的纳税申报,无论是盈利的新办企业、亏损的新办企业,还是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企业要加强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管理,避免企业在年度间人为调整利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减免税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企业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以及减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长期亏损企业、长期微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通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
根据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审核。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要与流转税申报的流转额和财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防止少计应税收入。要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分析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防止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已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强审核是否已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金额;有无未经过纳税调整直接将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弥补的亏损额。
分析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调整事项等,严格审核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真实、准确。特别是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纳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的,审核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是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无将免税所得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的现象。
对照企业所得税申报弥补亏损动态管理台帐,审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有无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弥补以及重复弥补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长期亏损企业、长期微利企业要与同行业生产、经营规模相近企业比较,对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真实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征收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要积极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科学、有效的分类及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建立科学、客观、公正,有利于考核管理的指标体系,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方法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适时调整企业分类方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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