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税务登记,应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停业、歇业、变更、注销登记,凡已经税务部门收缴证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收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随到随办。
(二)办理纳税申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随到随办。
(三)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及时受理;有出口退税指标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领购发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随到随办;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发票监开代管业务及普通发票开具业务,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随到随办。
(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六)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省局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
上述时限,是指受理的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至有权最终审批的国税机关审批完毕止,同时税务机关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审批效率。确因特殊情况,需超时办理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受理举报投诉、政策咨询等也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