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国税系统“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即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来局办事者或来访者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来访者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部门或处(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来局办事者来访者拟办事项要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其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
(二)接待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第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来局办事或来访者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来局办事或来访者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来办事或来访者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来访者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七条 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或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