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广大市民经济收入的逐年提高,将部分所得收入存入银行已成为家庭理财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银行机构均开立了教育储蓄项目,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开设教育储蓄专户,使其在享受利率优惠存款的同时,还对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利息税。但从开设教育储蓄运行情况看不尽人意,个别储蓄机构存在违章揽储、个别储户存在盲目存储问题。
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教育存储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提醒存储机构和储户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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