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来,我市平均每年约有2万户次个体工商户得到实惠,2004-2007年累计约减轻税收负担1.2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至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至1500-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根据随后下发的《补充通知》精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不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而且还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本区域内增值税起征点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目前增值税起征点已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值。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2004-2007年累计约减轻税收负担1.2亿元,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支持私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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